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介绍
当事人林女士(化名)于 2023 年 2 月入职某建设公司(化名),岗位为造价工程师,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税前月工资 12000 元。在职期间林女士因身体原因遵医嘱需要休病假,向公司提交病历、诊断证明等完整就医材料申请病休。但公司对其病假不予批复,直接按事假处理,拒不发放病休期间工资。
因公司拖欠病假工资、社保未足额缴纳,林女士委托我代理案件,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,之后提起劳动仲裁,仲裁请求包含:病休阶段工资、多段期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诉求。
二、核心争议难点
1.病假真实性与工资支付争议:用人单位全盘质疑病假真实性,主张多名员工同期同科室开具同类诊断,认为当事人病假存疑,拒绝支付病假工资;即便认定病假,也仅同意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80% 发放。
2.被迫解除能否成立:公司抗辩,双方后续签署离职交接单,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离职,并非劳动者被迫解除,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3.加班费举证障碍:公司内部设置加班审批制度,未经审批不认定加班;劳动者手上缺少直接、完整加班审批记录,加班费举证难度大。
三、办案经过
接受委托之后,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:整理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、完整病历材料、就医凭证、与公司沟通记录、被迫解除通知书邮寄底单及签收记录,固定公司已经收到被迫解除通知的关键事实。
庭审过程中,针对公司质疑病假真实性的抗辩,我方重点提出:用人单位仅口头怀疑诊断结果,但没有提交医学鉴定等相反证据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,病历、医嘱可以充分证明劳动者确实处于病休状态。同时明确,病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,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病假工资,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行使被迫解除权利,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今日头条。
针对加班费诉求,客观评估现有证据不足的现实风险,庭审中完整陈述我方主张,但也做好证据不足可能不被支持的预判。面对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单证据,我方重点说明:交接仅代表工作移交,不能否定劳动者事先已经行使被迫解除的客观事实。
四、案件结果
仲裁委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,作出裁决:
1.裁决建设公司向林女士支付病休期间病假工资 6066.39 元;
2.裁决建设公司向林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6000 元;
3.因劳动者未能提交充分有效加班事实证据,驳回加班费相关仲裁请求。
五、律师价值总结
1.厘清法律关键点:本案明确病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,单位不依法发放病假工资,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主张经济补偿金,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逻辑。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只有拖欠正常上班工资才可以被迫离职,忽略病假工资同样属于劳动报酬。
2.证据风险提前预判:劳动争议加班费实行劳动者举证原则,如果没有加班审批、考勤记录,即便确实存在加班,也存在仲裁、法院不予支持的风险,代理过程中如实向当事人释明举证风险,合理预期,避免当事人过高期待。
3.区分离职交接与解除性质:很多企业会拿离职交接单,主张属于员工自愿离职。本案中,劳动者先书面邮寄被迫解除通知,公司签收在先,后续办理交接只是工作手续,交接单不能推翻被迫解除的法律效力。
薛金丹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