薛金丹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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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以业务重大调整辞退员工≠合法解除,成功争取违法解除赔偿金

发布者:薛金丹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07日 12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07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情介绍

当事人刘女士(化名)于 2019 年 6 月入职 A 科技公司(化名),担任项目专员岗位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至 2025 年 6 月。离职前 12 个月当事人月平均工资为 14610.54 元。

2025 年 4 月,A 科技公司以业务经营重大调整、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,单方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,公司向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 100801.6 元。刘女士不认可公司解除理由,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,委托我方提起劳动仲裁,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,支持刘女士赔偿金差额 74524.88 元。A 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该笔赔偿金差额。我方继续代理劳动者参与一审诉讼。

二、核心争议难点

1.公司主张因政策要求导致业务亏损、业务关停,是否构成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能否以此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。

2.公司仅向员工推送集团子公司面试信息,是否等同于法律所要求的 “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” 的法定前置程序。

3.用人单位已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,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解除下双倍赔偿金的补足义务。

实务难点:很多企业混淆 “发布外部面试机会” 和 “协商变更劳动合同”,简单推送外部招聘信息,就主张已经履行协商义务;同时企业会以经营亏损、业务调整作为挡箭牌,试图把企业自主经营调整包装成法定客观情势变更事由,以此规避违法解除赔偿责任。

三、办案经过

接受委托后,我方全面梳理全部案件材料,固定劳动关系、工资标准、解除通知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。

1.针对公司提出的 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” 抗辩,我方重点指出:即便部分业务受政策影响,也不等于公司全部业务无法开展,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已经完全无法履行。

2.针对公司提交的 “推荐集团子公司面试机会” 证据,我方代理意见明确:仅仅提供外部企业面试信息,岗位薪资、工龄接续均未明确,属于第三方双向选择,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行为,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协商调岗、变更劳动合同的前置义务,解除程序严重违法。

3.向法庭厘清法律逻辑:公司已经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,如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,应当按照赔偿金标准核算,扣除已经给付部分后,公司仍需补足赔偿金差额。 庭审阶段围绕事实与法律要件充分展开辩论,完整还原解除全过程,请求法院采纳仲裁的裁判观点,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

四、案件结果

人民法院审理认为: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,需要满足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,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两个条件。本案中,公司仅提供外部面试信息不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,同时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。 最终判决:A 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 7 日内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 74524.88 元;案件受理费由 A 科技公司承担。我方当事人一审全部胜诉。

五、律师价值

1.厘清法律边界:区分企业经营调整与法律意义上 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”,击破企业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抗辩逻辑。

2.拆解法定程序要件,点明 “推送外部面试信息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”,纠正实务中企业常见的程序误区。

3.帮助当事人厘清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差额计算规则,即便公司已经发放部分补偿,依然为当事人争取到剩余赔偿金差额,完整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。

4.本案也给广大劳动者提示:遇到企业以业务调整、架构调整为由直接辞退,不要被动接受补偿方案,重点审查解除理由是否成立、企业是否履行协商变更岗位的法定程序,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维权。

薛金丹律师,联系方式:18701537053,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,对民商事领域以及公司法 律事务的钻研颇有心得。曾为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北京-东城区
  • 执业单位: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20********18
  • 擅长领域:劳动纠纷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刑事辩护、法律顾问
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
1110120********18 劳动纠纷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刑事辩护、法律顾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