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介绍
当事人林某(化名),1997 年入职某工程咨询企业 A 公司(化名),岗位为副总工程师,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长期以来林某岗位工资、工龄工资、司龄工资、绩效奖金稳定发放,薪酬标准持续稳定。
2024 年起,A 公司在未与林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,连续多轮单方面下调林某的岗位工资、绩效奖金,工资待遇出现大幅下降,林某正常出勤履职,多次通过微信、面谈向公司提出异议,要求补足工资差额,但公司并未予以纠正。
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同时存在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情形,林某向 A 公司邮寄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38 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随后提起劳动仲裁,仲裁裁决支持林某部分诉求。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,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;一审判决作出后,A 公司、林某双双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,本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劳动者林某参与一审、二审全流程诉讼。
二、核心争议难点
1.企业经营状况恶化,能否仅凭内部薪酬制度直接单方下调劳动者岗位工资、绩效奖金? 用人单位主张行业下行、公司经营亏损,制度经过员工 OA 确认,全员同步降薪,调薪具备合理性、必要性,不属于违法克扣工资。
2.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认定难题 年终奖、证书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范围,是否应当计入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,直接决定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最终金额。
3.未休年休假工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抗辩部分年假已经抵扣出勤,但没有书面休假审批记录,双方对已休、未休年假天数存在重大分歧。
4.程序抗辩干扰实体审理 二审阶段用人单位提交多份新证据,同时申请对公司产值、收费额进行司法鉴定,试图通过鉴定来佐证降薪合理性,增加案件审理对抗难度。
三、办案经过
接受委托后,我第一时间梳理当事人二十余年劳动关系材料,把银行流水、个税记录、社保记录、微信沟通记录、录音证据、考勤记录、解除通知邮寄凭证做完整时间轴归档,固定正常出勤、工资被单方下调、劳动者持续提出异议完整证据链。
仲裁阶段:代理当事人提出工资差额、经济补偿金、未休年假工资等仲裁请求,对公司提交的经营报表、薪酬制度、部门员工工资明细等证据针对性质证,指出大量材料属于诉讼阶段单方制作,没有在职期间公示送达记录,不能作为单方降薪合法依据。
一审阶段:针对用人单位核心抗辩重点击破。明确:变更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,必须协商一致,经营困难不能直接免除协商义务;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,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同时对年终奖、证书补贴的工资属性展开论证,厘清未休年假举证责任,反驳公司 “年假抵扣出勤” 无证据支撑的观点。
一审判决出具后,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。我方代理劳动者上诉,针对一审部分核算金额提出代理意见;面对公司二审提交公证书、项目任务书等新证据以及司法鉴定申请,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与代理意见,指出:公司申请鉴定的产值、收费额,与 “能否单方降薪” 没有法律上直接关联,鉴定不具备必要性,不能改变薪酬变更需要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则。庭审中重点强调:岗位工资属于固定劳动报酬,即便绩效奖金,也不代表企业可以无约束单方大幅下调。
四、案件结果
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双方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1.A 公司向林某支付工资差额 47579.22 元;
2.A 公司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54508.36 元;
3.A 公司向林某支付 2022-2024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85978.11 元。
用人单位全部上诉理由未被法院采纳,本案为终审生效判决。
五、律师价值
1.证据体系搭建:跨多年度海量材料梳理,筛选有效证据,把聊天记录、录音、个税、流水形成闭环,夯实 “单方降薪、劳动者提出异议、正常出勤” 关键事实,对抗企业大量事后制作的内部文件。
2.法律要点精准把握:抓住劳动争议举证规则,明确降薪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,经营困难不等于可以单方降薪,厘清奖金、津贴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法律边界,厘清年假案件下用人单位举证义务。
3.程序风险应对:针对用人单位二审新证据、鉴定申请及时应对,阻止对方利用程序手段拖延、混淆案件焦点,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不受程序策略干扰。
4.实务提示:对于企业:即便经营承压,下调员工固定薪酬,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;内部制度不能直接替代协商程序。对于劳动者:遭遇单方降薪,要及时书面提出异议,留存出勤、沟通、薪酬流水全部证据,依法行使被迫解除权利,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。
薛金丹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