薛金丹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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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律师有效介入:串通投标案批捕后成功取保候审典型案例

发布者:薛金丹律师 时间:2026年08月14日 18人看过 举报

2026-08-14

律师观点分析

【案件概况】

案由: 串通投标罪

阶段: 侦查阶段批捕后介入 羁押必要性审查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

当事人角色: 中间介绍人

办案机关: 某地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

【案情简介】

当事人系某串通投标案件的中间介绍人,在相关项目中为招投标双方提供了信息沟通和撮合服务。案发后,当事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在侦查阶段、检察院批捕之前,当事人的爱人已为其委托了一名律师。但由于该律师在批捕前未能有效开展工作,未能充分向办案机关说明当事人从轻、减轻情节,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
批捕后,家属深感原律师专业能力及责任心不足,紧急更换律师,委托本律师介入案件。

【介入后核心工作】

一、第一时间会见,全面了解案情

接受委托后,本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。通过细致会见,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,明确了以下关键情节:

1. 当事人角色次要: 当事人仅系中间介绍人,并非串通投标的组织者、策划者或主要获益人,在整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;

2. 无违法所得: 当事人并未就介绍行为获取任何具体的介绍提成或好处费,仅在项目中标后涉及后续业务事宜,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;

3. 家庭特殊情况: 当事人的孩子身患疾病,面临手术安排,且涉及基因检测等复杂医疗问题,作为直接抚养人,当事人被羁押后不仅无法筹措医疗费用,更可能导致孩子错过最佳治疗窗口,这一人道主义因素亟需办案机关考量。

二、积极引导家属配合,形成有效合力

与家属进行多次深入沟通,引导家属整理并提供:

· 当事人家庭特殊情况证明材料(子女医疗诊断证明、手术预约通知、基因检测报告等);

· 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的品格证据材料;

· 愿意配合调查、随传随到的书面承诺。

三、主动对接检察机关,精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

批捕后,本律师迅速整理书面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》,围绕以下核心争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:

1. 社会危险性已消除: 本案基本事实已查清,证据已固定,当事人不存在毁灭证据、串供或逃跑的现实风险;

2. 认罪认罚态度积极: 当事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,积极配合调查,认罪悔罪态度诚恳;

3. 人道主义因素: 当事人系年幼子女的唯一直接抚养责任人,孩子急需手术及后续治疗,对当事人继续羁押将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原则相冲突;

4.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已成就: 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,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7条、第95条及最高检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(试行)》的相关规定。

四、持续跟进沟通,促成变更决定

在与检察官多次当面及电话沟通中,本律师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结合家庭特殊情况补充材料,逐步强化了辩护观点的说服力。最终,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,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,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,回归家庭照顾患病子女。

【办案结果】

批准逮捕后成功取保候审。 当事人已顺利走出看守所,与家人团聚,并得以亲自安排和参与子女的手术治疗及后续康复事宜。

【典型意义】

? 律师换得好,不如介入要趁早——批捕后仍有救济空间

本案充分说明,即使案件已经批准逮捕,辩护律师仍然大有可为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批捕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。辩护律师应善于运用这一制度,主动、及时、精准地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,争取变更强制措施。

? 专业辩护不能停留在口号——要深耕个案细节

本案成功的关键,在于律师在会见中深挖了当事人的角色地位、违法所得情况以及家庭特殊困难等细节。这些看似软性的情节,恰恰构成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最有说服力的理由。辩护工作不是走过场,而是要真正走进案情、走进当事人的生活和困境。

? 串通投标案中中间人的从属性应被重视

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,纯粹的信息撮合型中间人,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通常远低于组织投标者、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获益人。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区分不同角色,精准定位当事人的从属地位,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。

? 律师更换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——专业和尽责是最好的说服力

本案当事人批捕前已聘请律师,但因律师工作不力导致批捕后果。更换律师后,通过专业、扎实、负责任的工作,迅速扭转局面。这充分说明,在刑事辩护领域,专业能力与责任心永远是说服办案机关的核心竞争力。

【律师寄语】

每一次会见,都是对自由的捍卫;每一份文书,都是对公正的呼唤。刑事辩护不仅关乎法律技术,更关乎人的命运。当案件陷入低谷、当事人身陷囹圄时,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执着坚守,往往是照进黑暗的第一束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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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例系真实办案经历总结,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。

【附件:本案核心法律依据摘要】

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7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95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

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(试行)》第17条 应当或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

《刑法》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的定罪


薛金丹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,对民商事领域以及公司法 律事务的钻研颇有心得。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处理的各 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北京-东城区
  • 执业单位: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20********18
  • 擅长领域:劳动纠纷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刑事辩护、法律顾问
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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