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介绍
陈某 2020 年 5 月入职 A 健康管理公司,岗位人力资源招聘主管,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在职期间绩效考核常年评定优秀,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9714.83 元。 2025 年 6 月,A 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,单方下发调岗通知,要求陈某转至独立法人 B 公司开展工作,虽岗位名称、薪资、办公地点不变,但工作范围大幅扩张,需要额外承接 B 公司电商事业部全部人事招聘、员工关系工作。 陈某明确书面拒绝该跨法人主体调岗安排,每日正常到原岗位打卡、完成原有全部工作,并未脱岗旷工。但 A 公司以陈某拒不前往新主体报到、累计旷工 4 个工作日为由,依据内部员工手册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、未休年假工资。
陈某不服公司辞退决定,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仲裁委裁决 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06863.13 元、2025 年 1-6 月未休年假工资 893.32 元。 A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。陈某委托我所薛金丹律师全权代理一审诉讼。
二、办案经过
1.全面梳理证据,锁定企业违法核心漏洞接受委托后,第一时间调取仲裁卷宗,收集陈某绩效记录、工作录音、打卡记录、工作邮件、书面异议函、公证工作录屏等全套证据,固定三项关键事实:①陈某历年绩效优秀,不存在不胜任岗位情形;②公司调岗实质变更劳动关系主体,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重大事项,未协商一致;③陈某全程正常出勤、在岗履职,不存在旷工行为。
2.精准拆解企业抗辩逻辑,针对性制定诉讼思路A 公司庭审核心依据为劳动合同中 “公司可单方调岗、不服从即算旷工” 格式条款、员工手册旷工处罚规定。 我方代理思路: (1)法律层面:工作内容、用工主体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,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单方调岗格式条款不能免除企业法定协商义务; (2)事实层面:本次调岗是跨独立法人主体用工调整,并非同一公司内部岗位微调,超出企业正常经营自主权范围; (3)考勤事实:陈某持续在原岗位打卡办公,完整留存工作产出记录,不存在 “不到岗旷工” 事实,公司单方认定旷工无事实支撑。
3.庭审重点举证说理,强化裁判观点庭审中逐一质证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、员工手册、调岗通知,指出制度条款合法性瑕疵;当庭提交录音、公证录屏、工作台账等证据,还原公司借调岗变相施压、未经协商强行变更用工主体的完整过程,清晰论证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属于典型违法解除。
三、案件审理结果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,作出一审判决:
1.驳回 A 健康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;
2.A 公司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,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06863.13 元;
3.A 公司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,支付陈某 2025 年 1 月至 6 月未休年假工资 893.32 元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。判决作出后,用人单位未提起上诉,现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,当事人足额拿到赔偿款项。
四、案件办案总结
1.企业用工自主权存在法定边界,仅可在同一用工主体内合理调整岗位;跨集团、跨独立法人变更用工主体,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不能仅凭合同格式条款强制调动。
2.劳动者拒绝不合理、未协商调岗,且持续在原岗位正常出勤履职的,不构成旷工,企业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必然构成违法解除,需支付 2N 标准赔偿金。
3.劳动者遭遇企业强制调岗、变相辞退时,务必留存打卡记录、工作沟通邮件、书面异议、工作产出、沟通录音等完整证据,是劳动维权胜诉关键。
薛金丹律师